10.3969/j.issn.1672-190X.2013.24.044
营改增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长期以来,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行,造成对企业的重复征税。2012年1月我国首次在上海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到目前试点地区已扩大到广东、北京、天津、宁波等12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营改增对于减少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尤其是服务业相关企业的发展效果显著。但税制的调整必然会影响到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本文探讨营改增后几项重要业务的会计处理,并举例说明试点企业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营改增、应交税费、试点企业
F23(会计)
2013-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