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90X.2013.07.047
建造固定资产的估价核算
2006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的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规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本文根据上述会计税法规定,详细解析会计、税法的处理及两者差异的处理.
会计核算、税法核算、差异处理
F23(会计)
2013-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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