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90X.2012.12.016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探讨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可看出其放弃了继续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持完全禁止的态度,但也没有突破既有立法,仅仅是为将来立法承认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留下了空间。这不利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因此建立更加完善的宅基地流转制度成为一种迫切。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要性
F321.1(中国农业经济)
2012-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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