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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90X.2008.16.069

浅议法人代表权与经理权的限制

引用
@@ 经理权制度从设计上比照民法上的代理制度,即通过经理权内部的授予关系来限制和影响委托人与外部相对人的关系.<德国商法典>第49条第一款规定:”经理权是指被授予从事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和在商事经营过程中进行法律活动的权利”:而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关于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学术界有”代理说”和”代表说”两种,我国采用”法人实在说”,即承认法人是实际存在的实体,具有其行为能力,故在法人代表人的地位上亦采用”代表说”.法定代表权正是为实现法定代表人对法人的代表作用所设定的权利.

法人实在说、代表权、经理权、法定代表人制度、关系、行为能力、行使职权、诉讼活动、人的地位、权利、民法通则、经营过程、法人组织、法人代表、法律、代理制度、学术界、相对人、委托人、商法典

D91;D92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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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90X

13-1296/N

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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