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90X.2008.15.075
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
@@ 2007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同旧法相比,新<企业破产法>在立法思维、法律结构、条文内容、操作程序等许多方面都大有改进.在法律适用方面,该法一改旧法仅围绕国家企业立法之局限,将破产主体的范围确定为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从而结束了之前我国有关破产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的”混乱状态”.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只允许企业法人破产而将自然人排除在破产主体之外的制度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和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必将进一步扩大,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也只是时间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现状,结合破产法理论,于学理上对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以期能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尽微薄之力.
构建、自然人、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破产主体、破产法律法规、人民共和国、制度模式、时间问题、市场经济、企业立法、企业法人、破产制度、破产能力、旧法、经济发展、混乱状态、改革开放、范围确定、法人资格
D92;DF4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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