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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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90X.2008.15.07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理探讨

引用
@@ 一、案件情况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河北某有限公司张某某被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河北省徐水县公安局认为:自1990年以来,该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不收利息税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达1.1亿余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关规定.案发后,由于该公司生产经营亏损,导致1,000万元的资金无法追回.

吸收公众存款、徐水县、人民检察院、人民共和国、银行利率、人民银行、经营亏损、金融业务、金融机构、河北省、银行法、利息税、国务院、公安局、资金、中国、手段、生产、活动、逮捕

DF6;D92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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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90X

13-1296/N

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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