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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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90X.2007.13.058

论债权人代位权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债务人、合同法、行使代位权、人民共和国、行使范围、人民法院、到期债权、怠于行使、代位行使、必要费用、损害

D9(法律)

2007-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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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90X

13-1296/N

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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