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90X.2006.22.050
论缔约过失责任
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是不可避免的.为谋求对缔约当事人的法律保护,促进交易安全,缔约过失责任应运而生.我国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研究还是近几年的事,理论中尚存诸多疑点,如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责任及无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等问题,法学界仍未形成统一认识.本文从缔约过失理论的产生及意义谈起,对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责任及无过失的缔约过失责任两方面进行粗浅的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有所裨益.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有效、无过失、理论研究、契约社会、经济交往、法律社会、法律保护、法学界、当事人、学者、交易、安全
D9(法律)
2006-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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