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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90X.2006.18.046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

引用
@@ 所谓自然垄断,是指满足成本次可加性即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成本小于两个或更多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的行业被认为是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自然垄断产业通指自来水、煤气、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产业 ,一般是指由国家为适应公众生活而设立的以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形成,20世纪末,全球掀起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改革浪潮,发达国家对一些长期实行国有化和政府管制的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了以市场化和竞争为导向的改革,一些计划经济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引入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亦出现了相应的问题和弊端,需要加以规制和改革 .

垄断行业、自然垄断性、发展中国家、经济一体化趋势、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企业生产、基础设施产业、经济改革、成本次可加性、知识经济、政府管制、垄断产业、经济国家、公众生活、服务职能、发达国家、产品成本、自来水、国有化

D9(法律)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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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90X

13-1296/N

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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