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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90X.2006.10.007

FOB术语下卖方在"仓至船"区域风险分析

引用
@@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OB价格条件下,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而由买方负责投保,买卖双方关于风险责任的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和灭失,则有买方承担.在实践中大多数买方为保货物安全,会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卖方往往便认为货物运输全程都有了保险,因此可以高枕无忧了,却忽视了如果货物在由启运地发货人仓库至装运港码头的这段距离内,即"仓至船"区域所发生损失或灭失,还得由卖方承担,尽管保险单中列明了"仓至仓条款",卖方也得不到保险公司的任何赔偿.为何会出现此种情况了,我们先通过"仓至仓条款"和可保利益原则来分析卖方在"仓至船"区域所面临的保险风险.

区域风险分析

F7(贸易经济)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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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与科技

1672-190X

13-1296/N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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