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90X.2006.03.051
河北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发展问题与对策
@@ 1998年国务院新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据此规定,本文将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界定为”以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为主要目标的各种协会组织,社会团体即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或者是群众自发组织的、未在主管部门登记的、以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自治体育非正式组织.
河北、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发展问题、非营利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健身活动、组成、自发组织、主管部门、中国、正式组织、章程、协会组织、管理条例、公民、登记、国务院、自治、目标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6-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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