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90X.2006.03.040
我国税收司法权运行中的问题
@@ 税收司法权通常意义上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范对有关税收案件进行审判并通过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司法活动维护税收秩序的权力.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税收司法权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范审判税收案件的权利,即税收司法权的主体只有一个:人民法院;其运作的表现形式体现为审判活动;运行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广义上的税收司法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税收案件进行侦查、检察、审判,并使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得以执行的权利,是现行体制下税收司法权实际运行得内容和范围,囊括了有效运行的全部司法活动.从概念上说,税收司法权是对”税收案件”行使的司法权,从法律意义上说,从实体到程序与一般的司法权相比没有本质的不通,只不过它突出地表现为税收及税收案件的一些特性.因此,它包含了司法权的一般特点和司法权在税收领域运行的特殊规律,体现税务活动的自身特色:独立性、公证性、保障性、终局性、专业性、复杂性.综观我国税收司法的运行状况,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税收司法、司法权、运行状况、法律规范、案件、行政法规、司法活动、审判活动、人民法院、广义和狭义、自身特色、执行判决、现行体制、特殊规律、税务活动、税收秩序、税收领域、权利、国家机关、法律意义
F8(财政、金融)
2006-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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