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90X.2006.02.021
也谈土地征收补偿
@@ 2004年修宪案将宪法第 10条第 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结合我国原有的土地征用制度,可以看出征地制度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土地征收权力的施行前提--公共利益;二是土地征收权力施行的同步满足条件--补偿,这两个问题可谓征地制度的核心问题.但是,一方面”公共利益”由于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收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其清晰界定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原有和现有征地制度对”征地补偿”均未有明确的要求,因而征地制度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征地权滥用,补偿标准过低,这些都严重的损害了被征收者的权益,并引发了激烈的社会冲突.为了能有效的解决这些实际的问题,改革征地制度已成为共识,其中补偿问题是关键一环.我们有必要对涉及补偿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探讨.
征地制度、公共利益、征地补偿、土地征收、法律规定、不确定性、土地征用制度、权力、判断标准、国家、操作过程、补偿问题、补偿标准、征地权、宪法第、修宪、损害、收益、权益、改革
F3(农业经济)
2006-0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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