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90X.2005.23.040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
@@ 所谓行政不作为,可以理解为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其所属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法定作为义务,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应当作为也可能作为的情况下而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伤害,所以有必要对行政不作为的内涵加以界定和完善目前的救济机制,以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法律救济.这也一直是行政不作为理论中的重要问题.
行政不作为、行政公务人员、行政主体、违法行为、权限范围、拒绝履行、救济机制、合理期限、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法律救济、存在必然、职责、义务、伤害、权益、侵害、内涵、理论、答复
D6(中国政治)
200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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