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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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90X.2005.20.038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即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本质上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即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虽未确定,但可经一定的途径确定为有效的法律行为.然而,在实际中,对<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却存在着一个例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无权处分行为符合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时,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法、法律行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当事人、人民共和国、行为本质、效力待定、合同有效、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相对人、权利人、追认、转让

D9(法律)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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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90X

13-1296/N

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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