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情事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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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90X.2005.13.036

论合同的情事变更原则

引用
@@ 所谓合同的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作为合同法律效力的基础或环境的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无法预料的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就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情事变更原则赋予法院以直接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判权”,使法律能够适应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更好地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经济流转的正常秩序.因此,情事变更原则已成为当代债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不无遗憾的是,新<合同法>明确回避规定情事变更原则.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时期,政府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对于经济活动产生剧烈影响之情形时有发生;同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经济、政治的风云变幻,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国内经济活动的开展.因此,因情事变更而造成合同履行障碍,自属无法回避之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研究,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合同有效成立、情事变更原则、经济活动、法律原则、全球经济一体化、合同法、当事人、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干预、履行合同、利益冲突、经济情况、解除合同、货币政策、合同内容、合同履行、合同关系、国际经济、改革开放、法律效力

D9(法律)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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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90X

13-1296/N

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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