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90X.2005.10.035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不足与完善--关于刑事申诉制度的规定及缺陷
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刑事申诉制度(注:这里的”刑事申诉”仅指刑事诉讼法中第203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无特别说明,下文”刑事申诉”仅指此类申诉--即有权主体对生效裁判提出的申诉),刑事申诉工作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仍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本文主要从健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角度出发,针对当前刑事申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几点构想.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不足与完善、刑事申诉制度、刑事申诉工作、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改革和完善、法定代理人、生效裁判、审判工作、法律效力、近亲属、当事人、判决、裁定
D92;D91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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