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90X.2005.10.026
对商业银行审贷分离制度的负面思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该条款对规范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操作,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审贷分离制度因其内在局限性也暴露出较为严重的问题,为不良贷款的增长埋下隐患.以下笔者就审贷分离制度对银行、企业以及社会整体效益的影响以及如何进一步改进审贷分离的模式进行探讨.
商业银行法、审贷分离、银行贷款、制度、信贷资产质量、人民共和国、整体效益、稳健运行、金融秩序、监督管理、基本规则、不良贷款、局限性、增长、业务、维护、条款、实践、审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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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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