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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90X.2005.01.031

追缴欠税中税务机关如何行使代位权

引用
@@ 长期以来,欠缴国家税款问题在一些地区相当严重.欠缴税款,不但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损害国家利益和税法的严肃性,而且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为了加大欠税追缴力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在立法上首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行使代位权追缴欠税.在2004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强调税务机关可通过行使代位权来追缴欠税.有关代位权的内容主要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的相关条文中,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些条文,将有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行使代位权追缴欠税.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结合税收理论,针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特点,对税务机关如何行使代位权作一探讨.

追缴、欠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税收征管法、国家利益、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税款、理解和把握、税收理论、若干问题、纳税环境、解释、管理工作、法律条文、严肃性

D92;D91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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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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