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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90X.2004.10.004

积极利用证明商标保护特色农产品

引用
@@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在各个地方形成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地理标志农副产品,如绍兴的黄酒、四川的涪陵榨菜、新疆的库尔勒香梨等,这些农产品具有浓厚的地域特点,品质独特稳定,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具有非常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保护好这些地理标志,将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从而在我国第一次明确了以证明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的形式.2002年8月,为了配合新商标法的实行,国务院又颁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其中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为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证明商标、商标保护、地理标志、新商标法、商标注册、集体商标、原产地名称、库尔勒香梨、实施条例、市场发展、农业、农副产品、管理办法、工商行政、涪陵榨菜、法律法规、地域特点、农产品、国务院、管理局

D92;DF5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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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90X

13-1296/N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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