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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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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为建立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工作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建立和完善这一机制,有利于防止超期羁押,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节省司法资源,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捕后羁押、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司法资源、强制措施、和谐稳定、合法权益、工作机制、法律依据、超期羁押、被告人、维护、通知、机关、处理

D92;D9

2015-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7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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