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刑法中"僵尸罪名"的检讨与调适
我国经济刑法中的"僵尸罪名"是象征性立法投射于刑法的结果,眼下我国经济刑法中的"僵尸罪名"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统计数据显示,199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期间,我国经济刑法中适用次数低于10次的罪名多达17个.存在未必合理,基于经济刑法的本质属性、根本原则和基本功能对经济刑法的罪名设置进行反思性检讨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对待我国经济刑法中的"僵尸罪名",立法机关首先须克服刑法修正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错误倾向;其次,经济刑法理念须从"国权刑法观"向"民权刑法观"转向;最后,经济刑法法益须从"秩序法益观"向"利益法益观"转向.尤为重要的是,立法机关应根据不同"僵尸罪名"的立法理由和司法背景采取不同调适方案,直接删除,体系调整或保留不变.
经济刑法、"僵尸罪名"、检讨、调适、实证分析
D92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南政法大学科研项目
2021-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