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程序性问题的决策机制研究
我国审前程序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根源在于追诉机关自我授权的决策机制,这种机制不能有效地回应社会对程序正义的诉求,同时,以这种方案解决程序性争议的样态,由于过分追求决策的效率而缩减中间环节,单方的决策方案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监督,极易引起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产生,这一问题值得反思.对程序性问题的司法化解决方案是各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司法裁判式的决策机制由于遵循了三方构造的程序法理,优于二方构造的行政决策式机制,程序法治化的必然结果在于决策机制的司法化.
程序性问题、决策机制、司法裁判式、司政决定式
d920.4
2012-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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