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62X.2022.02.048
承包地内就地取"财"被判刑并处罚金
[案例] 2018年12月,被告人宋某某以售砂获利为目的,承包了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的集体土地.2019年1月至11月,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宋某某在其承包的土地内进行挖砂,并将砂销售给商砼站,从中非法获利3万元,后对部分采坑进行了回填.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鉴定,宋某某非法采砂19955.37立方米(不含回填部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18840元.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追究宋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宋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2816.72元.
2022-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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