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62X.2021.08.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
(续第7期第17页)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2021-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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