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62X.2020.01.039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必再交回承包地
[案例]1985年2月18日,杨某家承包了老街村水田1520平方米.1989年8月,杨某全家户籍迁往某自治县,转为非农业人口.1991年,老街村将杨某家所承包上述土地全部收回统一管理.1999年1月,杨某和妻子李某双双下岗,便回到老街村定居.1999年2月份左右,杨某向老街村村委会提出要求归还其原来承包的土地.2004年11月9日,杨某将户口从某县迁回老街村.2005年5月4日,杨某向官庄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要求老街村归还其原来承包的田地.同年10月9日,官庄镇综治办出具《调解结论告知书》,老街村将1520平方米水田返还给杨某.2019年2月,杨某和妻子将户籍迁到某设区的市,再次转为非农业户口.2019年3月,老街村村委会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规定,全家迁入设区的市的,必须交回承包地,于是决定收回杨某承包的水田.杨某不服,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留其承包地,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杨某的请求.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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