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62X.2019.11.040
学会用电子证据维权
时下,诸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已由书面文件转向了电子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明确为8种证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 16条对电子数据的概念规定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这些规定提醒人们,在通过电商平台、微信等聊天工具进行民事活动时,要注重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2019-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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