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62X.2017.01.046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能抵押吗
[案例] 窦某是S县农业局职工,2011年12月辞去工作,下海创业.2012年1月,经公开协商,与S县中庙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中庙村33公顷山丘地,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准备种植山地西瓜.因流动资金不足,窦某的经营不久就陷入了闲境.窦某的一位朋友蔡某同意借钱给他,但要求窦某提供担保.于是,2012年5月窦某与蔡某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窦某以承包的33公顷瓜地作为按期还本付息的抵押担保,但是该项抵押权未到政府部门登记.因不当使用膨大剂,窦某的西瓜未及收获就全部开裂毁了.因窦某无力还债,蔡某与窦某关系恶化.2013年3月,蔡某将窦某起诉到S县人民法院,要求实现其对瓜地的抵押权.中庙村村委会知悉后,认为该瓜地的所有权是本村集体所有的,一旦蔡某的抵押权实现了,可能会对村里不利,于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抵押合同未经登记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无效.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县人民法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村委会、抵押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资金不足、政府部门、西瓜、诉讼请求、签订、经营权证、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合同无效、关系恶化、抵押担保、登记
F20;D9
2017-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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