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62X.2016.12.041
“四荒”土地用途改变,发包方能否解除合同
[案例] 陶某是某县沂江乡陶家巷村农民.2002年1月15日,陶某与陶家巷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每667平方米每年10元的价格承包本村7公顷荒地,承包期为20年,并一次性交清了承包费2.1万元.合同签订后,陶某除在其中的1.5公顷地上种了一些果树外,大部分土地一直没有利用.从2009年起,陶某开始在承包地上开采方块石,销往某建筑工地,有2公顷多荒地的土壤层受到严重破坏,有的地块甚至被挖到20多米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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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D92
2016-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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