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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362X.2016.08.043

发包方能否调整“四荒”土地合同约定承包费

引用
[案例] 某县金川镇桁桥村村委会于1999年12月与浙江人孟某签订了一份荒山承包合同,承包村里的13.3公顷荒山,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费每667平方米每年(下同)50元.孟某雇请技术人员在荒山进行了土壤改造,种植中药材.自2010年起,孟某的每667平方米年均收益都在8000元以上.村民见孟某发了大财,都抱怨村委会土地租金收得太便宜了,纷纷要求村委会提高租金.201 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一结束,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就与孟某沟通承包费调整事宜.孟某以合同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了村委会的要求.于是,村委会将孟某起诉到了县人民法院.村委会认为,孟某土地经营收益巨大,与村里出租土地所得显不相称,请求人民法院增加土地承包费至2000元.孟某认为,合同约定承包费为50元,承包期限为30年,村委会不能一换领导就不遵守合同.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现在与争议地块类似的租金为每年300 ~ 500元,遂判决将以后年限的土地承包费调整为300元.

发包方、四荒、土地承包费、合同约定、村委会、县人民法院、土地租金、荒山、承包期、土壤改造、经营收益、技术人员、换届选举、法院审理、承包合同、中药材、浙江人、土地所、种植、签订

D92;U41

2016-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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