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62X.2016.04.043
何种情况下在农村购房无效
[案例] 王某是某村村民,杨某是城镇居民,双方系亲属关系.1999年9月20日,王某与杨某签订协议,约定王某向杨某借款30万元造房,待房屋造好后将一半租给杨某使用50年,借款部分的利息抵作房屋租金.还约定,杨某在租房期间,如国家政策允许,王某应无条件将杨某租用的住房转让给杨某,转让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转让费用由借款冲抵,多还少补.如租期到期后仍不能转让的,王某应在到期之日一次性归还借款,或者延续租赁.
农村、转让费用、借款、亲属关系、国家政策、国家规定、房屋租金、城镇居民、租用、租期、租赁、租房、住房、协议、签订、利息、案例
F09;DF6
2016-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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