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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362X.2015.11.054

村委会可以收回抛荒两年以上的承包地吗

引用
[案例] 读者张某是某县某乡箬叶铺村委会主任,看了《湖南农业》2015年第5期刊登的《承包方能请求返还弃耕抛荒的承包地吗》一文后,产生了疑问,特来信咨询:现在当地政府对粮食生产抓得紧,杜绝水田抛荒,村委会压力很大.村委会有干部提出,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收回发包的耕地."

村委会、弃耕抛荒、土地管理法、粮食生产、耕地、发包、单位、承包经营、承包方、承包地、咨询、政府、压力、水田、箬叶、期刊、农业、湖南、干部、读者

F30;TV7

2015-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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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

1005-362X

43-1051/S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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