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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362X.2013.07.036

渔业渔政扶持政策

引用
一、停止6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费、渔业船舶牌照工本费、捕捞许可证工本费、渔业船舶登记证工本费、渔业船舶检验费等6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 2.严禁各基层部门、乡镇、企业擅自向渔民收取码头费、埠头费、排污费、芦苇损失费等费用.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湖南省不再设立新的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

渔业船舶、渔政、行政事业性收费、船舶登记、捕捞许可证、资源增值、行政法规、收费政策、基层部门、国家法律、船舶检验、损失费、排污费、码头费、湖南省、国务院、渔民、乡镇、企业、牌照

F32;S93

2013-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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