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62X.2003.17.059
发包方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
@@ 问:1998年,我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0.8公顷,承包期为30年.合同订立后,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每年都按时交纳了有关承包费用.2002年底,村民委员会以村民人口增加为由,要求调整我承包的土地.请问,村民委员会的做法对吗?
发包方、自调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人口增加、合同订立、承包土地、承包费用、承包期、承包地、种植、签订、果树
D92;DF4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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