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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331/j.cnki.jhau(ss).2023.03.009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可继承性研究

引用
赋予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享有继承权能,不仅是当前中央政策文件精神的一致导向,还是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重点规范的内容.然而,目前在学理层面、地方实践和司法裁判中,均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可继承性存有争议.鉴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满足立法上对遗产的特征要求,且《民法典》继承编为其纳入遗产范围预留了制度空间,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应当作为遗产继承.在此基础上,通过明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属于身份性权利、不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不同于其他涉农权利以及并非成员专属权益,对否认其遗产能力的观点进行辩驳,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的充分证成.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遗产

24

D922.3;D922.5(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ZD202

2023-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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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25/C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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