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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331/j.cnki.jhau(ss).2020.01.008

大数据"杀熟"的定性及其法律规制

引用
大数据"杀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一种新型价格欺诈行为.在理论层面,我国解释论者将大数据"杀熟"视为价格歧视行为,将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概念套用于法学研究中;在实践层面,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因对价格欺诈行为界定不明确而外延过宽、法条过度竞合而难以适用.明确大数据"杀熟"行为的价格欺诈属性,并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内涵及其构成要件予以立法明确,以消除法条竞合之乱象,是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促进我国数据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价格欺诈

21

F572;F724.6(城市交通运输经济)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17SFB2043

2020-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6-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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