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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331/j.cnki.jhau(ss).2018.06.012

农地征收中的经营权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基于"三权分置"视阈

引用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但因其定性不明确、被征收主体资格缺失及民事权益保障缺乏等原因,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构建经营权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应将土地经营权界定为一项权利用益物权,将其纳入农地征收的客体范围,确立经营权主体在农地征收中的独立的被征收主体法律地位,并完善经营权主体权益诉讼与救济制度.

农地征收、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权利用益物权、权益保护

19

D922.3(中国法律)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6FXB003;江苏省社会科学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资助项目15SYC-15

201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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