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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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331/j.cnki.jhau(ss).2017.06.015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简论

引用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主体和分配方式的确定提供了政策依据.基于入市收益生成机理,在初次流转中,政府、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应为参与收益分配的适格主体;在再次流转中,政府和土地使用权人都应是参与收益分配的适格主体.基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程度,初次流转以"征税+农民集体内部协商"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宜;再次流转以"征税+市场主体自治"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宜.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主体、分配方式

18

F299.23(城市与市政经济)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2013PYFX07

2018-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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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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