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2013.2010.05.010
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实证分析
在公司治理中,大股东拥有控制权优势,从而为其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大股东也有可能通过加强监督等行为为提高公司价值做出贡献.利用中国证券市场研究数据库(CSMAR)中国上市公司中的34个有效样本,以控制权交易价格和小额股权交易价格的差额估算控制权私有收益,以总资产现金收益率(RCF)作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衡量指标,研究结果表明,大股东在获得控制权后,对公司所做的贡献为正,贡献度为13.01%,但侵害度也达到6.91%.由此可见大股东治理具有双重效应:努力监督减少经理层的代理成本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改善,但利用控制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也损害了公司价值.因此,对大股东的监督努力进行合理的补偿以强化其积极作用,并且防止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以弱化其消极作用,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方向.
大股东、积极作用、消极作用、控制权私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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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9.23(企业经济)
2011-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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