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因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
因建设新汽车站需要,某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03年11月3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作出提前收回开发区某居民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决定,同时确定由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补偿.该居民不服,于2005年1月11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改决定.
公共利益、开发区管委会、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局、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居民、汽车站、经济、建设、出让、撤销、补偿
F24;F12
2013-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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