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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5603.2013.08.019

宅基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属于谁?

引用
2010年12月,原告余更与被告刘红登记结婚.2011年8月,因夫妻间的矛盾不断加深,感情破裂,原告余更向xx省xx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刘红离婚.被告刘红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余更提出的离婚请求表示同意,同时主张夫妻存续期间,原告余更在其住所地兴建的一栋价值十余万元的三层楼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原告余更针对被告刘红的上述主张,以房屋是其兄余加建造为抗辩理由进行反驳.

宅基、地上建筑物、原告、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县人民法院、离婚、抗辩理由、感情破裂、答辩状、住所、三层、起诉、矛盾、楼房、结婚、建造、价值、分割、房屋

P64;DF5

2013-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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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603

43-1407/P

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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