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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5603.2011.09.025

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之争

引用
2008年1月,湖南省某投资公司以102万元的价格竞拍取得该省一金矿生产区资产及采矿权.2008年7月,投资公司与某矿业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投资公司以630万元的价款,将金矿生产区资产及有效财会凭证转让给矿业公司;投资公司负责付清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采矿权办证费、价款、过户费用;环保押金由矿业公司负责交纳;双方在办理采矿权延续过户过程中,采矿权延续资料进入国土资源厅窗口由其受理后,通知交纳采矿权环保押金时,矿业公司支付第一期合同款200万元;投资公司移交相关拍卖标的物的合法手续给矿业公司,过户受理后费用结清时即付清所有余额款项.

矿业权、转让、投资公司、矿业公司、采矿权、生产区、过户过程、资产、押金、签订合同、金矿、环保、国土资源、费用、湖南省、标的物、资料、支付、余额、移交

TP3;F83

2012-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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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导刊

1672-5603

43-1407/P

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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