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瞒手段获得采矿许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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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5603.2009.05.026

以欺瞒手段获得采矿许可如何处理?

引用
@@ ”案情介绍”某矿业集团(以下简称”矿业集团”)系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属国有企业.1998年5月,矿业集团经原省地质矿产厅批准,取得矿业集团矿山公司一工区锰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1998年5月至2002年5月.2002年3月,矿业集团下发<关于成立”吉星锰矿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决定成立矿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一吉星公司,李某任董事长.

采矿许可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锰矿、国有企业、法人资格、地质矿产、子公司、有效期、董事长、采矿权、矿山、案情

6

DF4;D92

2009-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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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603

43-1407/P

6

2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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