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行政案件是通过行政协调、“案外和解”来解决的,并最后以撤诉的合法形式来规避禁止性规定.这种处理方式虽然刻意避开调解的字眼,但是其实质就是调解.而且这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是解决行政纠纷最便捷最有力的方式,它更有利于息诉止争,案结事了.在鼓励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共创和谐社会的今天,研究如何从制度上加以规范、消弭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所产生的尴尬,消解因制度空缺带来的不良因素,研究如何设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彻底结束行政诉讼调解长期处于“地下工作”的状态,将“行政协调”置于司法审查之下,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行政诉讼、调解、行政协调
D925.3(中国法律)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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