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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污染事故应建立有效法律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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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工业存在高污染的风险,因此在我国早就实行了环境污染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即使造成污染损害的企业没有过错,只要不是法律所认可的不可抗力等免责现象存在,就应当对所有的损害承担全部的填补民事责任.对于生活和生产困难的,可以基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以去年发生的松花江污染事件为例,一些个人和单位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从而引发了关于法学界关于几个环境法律问题的探讨.

重大污染事故、污染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民事诉讼法、环境法律问题、现代工业、污染事件、赔偿诉讼、民事责任、法院、不可抗力、松花江、高污染、法学界、生产、企业、免责、风险、定向、单位

X83;D91

2006-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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