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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1277.2011.04.001

《物权法》视野下《矿产资源法》的局限性——兼论其法典化立法模式确立的可行性

引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与中国矿业改革发展的形势出现明显不协调的情况,显露出一定的滞后性.<物权法>公布后明确了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及将矿业权视为物权等基本原则,这些规定也深刻地影响到矿产资源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的革新,同时也进一步冲击了现行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因而,在深入分析探讨现行<矿产资源法>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了<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应采取法典化立法模式.

物权法、矿产资源法、局限性、法典化立法

32

F407.1(工业经济理论)

2011-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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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277

22-1110/TF

32

201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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