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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2457.2017.01.077

关于我国无人驾驶车辆事故责任主体划分的思考

引用
教学方法及内容创新与课程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教学方法及内容创新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课程建设的重要切入点,为满足当前公安体制改革教学需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课程建设对教学方法及内容创新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应在建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课程中积极推进教学方法及内容的创新.笔者就以我国无人驾驶车辆事故责任主体划分为例进行研究.当前众多的汽车厂商、互联网公司都致力于研发无人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技术无疑是未来交通的主要发展方向.与此同时,有关于无人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划分的争议也引起了关注,关注点较多集中在:对产品责任方面的顾虑是否会使得这项技术发展缓慢,更可能使人们与这项技术无缘.而我国目前所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无针对无人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划分标准.本文旨对无人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划分标准予以探讨.

无人驾驶、事故、责任划分、车辆

U4 ;TP2

此文系重庆警察学院院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学方法创新研究"jyjg201511

2017-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1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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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2457

31-2065/N

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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