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第3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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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2457.2014.34.290

试论刑法第306条

引用
在私权与公权的相互制衡中,律师是私权一方的代表者,只有充分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才能实现公权和私权之对抗,有效制衡公权的滥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如同律师界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对刑事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的侵害,不利于律师辩护权有效的实现。此种立法同时有违国际立法的基本准则。长远来看,我国立法需要废除刑法第306条。对律师辩护行为的约束,可以通过职业道德的约束,以及通过刑法的其他罪名的刑罚处罚等途径来实现。

刑法第306条、辩护律师、辩护权、职业道德

D91;D92

2014-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369-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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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2457

31-2065/N

2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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