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修订的探讨与思路
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院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根据《实施意见》,水利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以下简称《定额标准》),并于2004年7月由水利部、财政部联合正式颁发,在全国范围执行。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修订、实施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维修养护经费、水利部、管理体制改革、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国务院、同级、颁布
F28;D92
2014-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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