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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代位继承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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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存在着明显的不足。<br>  1我国的立法现状<br>  1.1代位继承制度的范围狭窄<br>  我国继承法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死亡,才发生代位继承。与其他国家立法相比,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非常狭窄,立法如此规定的弊端与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的过于狭窄的弊端相同,均有可能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因为没有继承人而收归国有,因而背离了被继承人的生前遗愿。《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而我国法律中所指的父母子女既包括自然血亲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又包括拟制血亲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作为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而不应当受到歧视。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包括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不仅包括自然血亲直系卑亲属,也包括拟制血亲直系卑亲属。

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非婚生子女、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继承法、子女关系、死亡、法定继承人、养子女、立法现状、继子女、遗产、特殊形式、亲属、继承制度、国家立法、抚养、法律地位、弊端

DF5;D92

2013-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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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65/N

2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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